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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网吧等局域网范围内存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更新时间:2023-07-03 06:03:21     浏览:

  通常情形下,在大多数人的认知当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此处的“互联网”指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中的信息网络所囊括的范围其实较为广泛,除了我们常说的互联网之外,还包含多种类型的信息网络环境,网吧等局域网就属于其中一种。

  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这当中,这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指任何时间和地点,这里所说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具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我们知道,只有一台计算机或者移动终端设备是无法形成网络的,但是某种意义上说,当有两台以上的计算机或者移动终端设备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下形成互联之时,便可以成为一个网络。当然,在一定区域内由多台计算机互联而成的计算机组,也称为局域网。

  那么,著作权法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点”是否包括在局域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司法解释,直接将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纳入了信息网络的范畴当中。在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局域网络,就是我们常见的网吧、网咖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提供上网服务的营利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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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在局域网范围内,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然构成侵权。如在珠海市快乐无限网吧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当中,一审法院认为快乐无限网吧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为公众提供电脑,在其局域网上通过某网址向网吧用户提供多部电影的服务,使得网吧内用户在网吧经营者限定的时间和局域网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点播涉案电影。快乐无限网吧上述行为侵害了网尚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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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如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家庭当中常见的网络电视也属于信息网络的范畴。在此类情形当中,网络内容服务商即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但网络技术服务商通常并不属于侵权主体。因为通常情形下网络技术服务商只存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行为,并不会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直接行为人。此时,侵权行为人通常是与网络技术服务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网络内容服务商。当然,还有移动通信网等其他信息网络类型,不一而足。

  应当认为,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网络的类型诸多,而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也较为全面,范围基本上涵盖了现有技术之下,所有可能类别的信息网络。但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是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外观就一定成立,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亦即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当具备了以上构成要件之后,我们便有理由认为相关行为构成侵权,并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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