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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北京女子161元买了一台电视机店家以标错价为由取消订单被起诉

更新时间:2023-01-23 19:44:06     浏览:

  北京的齐女士买东西时看到一台电视机只要161.99元,她觉得很划算,当即就付了钱。两天后齐女士接到店家通知,说齐女士买的电视机是1599元,他们标错了价所以不能卖。随后就直接取消了交易。

  齐女士称,当日,她买电视机的时候,页面上清楚地标记着电视机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付完钱后店家发了一封邮件,确认了本次交易成功。两天后,店家又给她发了一封邮件,称由于故障导致价格出现差错,电视机的实际价格是1599元,因此这次交易取消,他们也不会发货。齐女士不认可这种说辞,她觉得既然已经发了邮件说交易成功,怎么说反悔就反悔呢?如果所有店家都这样操作,怎么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呢?齐女士和店家进行了沟通,店家那边认为自己并没有给齐女士发货,这次交易就不成立,约定也是无效的。齐女士不认可这个说法,多次沟通无果,她就将店家起诉了,要求店家赔付差价损失1437.01元,诉讼费4000元。

  一、齐女士买了电视机,店家和齐女士的交易是否成立?《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店的电视机详情页面上,清楚地标记着详细信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构成要约。齐女士在该店买电视机,就属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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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店家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成立的情况之下,店家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店家说标错价格,如果说确实有证据证明是标错价格的话,是可以按照民法典上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来要求撤销这个合同,但是这个需要有证据,而且只能是通过仲裁机构去行使这个撤销权。三、齐女士要求赔偿是否合理?《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店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标错价而不发货,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合同违约。齐女士作为消费者,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赔偿损失。四、店家是否应该向齐女士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于经营者而言,它有能力掌握货物的动态消息,而消费者知道的信息有限。店家在标错价格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告知齐女士价格错误,且未阻止齐女士付款。在合同未成立、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下,有错一方要承担责任。因店家单方取消交易,致使齐女士以161.99元的价格买到电视机。所以是店家的失误导致合同撤销,理应要赔偿齐女士。目前齐女士已经将店家起诉,具体事件还在审理当中。对于这件事,如果您是齐女士,您又会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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